家住汪清縣的鄭某,為修屋頂上的引風機被高壓線擊中受傷。她以某林業局未盡安全警示之責,將其告上法庭。日前,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審理了這起高壓線觸電案件。
2013年1月,鄭某租住的房屋引風機不轉,她拿了一根1米左右的木棍想上房撬開引風機的葉片,剛爬到煙囪附近,被煙囪上方的10千伏高壓線擊中,摔到地上,剛好被經過的路人發現并找到鄭某的妹妹、妹夫,將其送到醫院救治,因傷勢過重,當晚轉入延邊醫院搶救治療,于2013年2月出院,共花醫藥費5.8萬余元,后經司法鑒定為六級傷殘。因事發路段高壓線產權人是某林業局,所以,鄭某要求某林業局賠償各項損失66萬余元。
經審查明,案發當天沒有證據證明鄭某存在故意或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,某林業局雖提交證據證明該條線路在其他地段有警示標志,但不能證明事發地段線路有警示標志,認為鄭某所受傷害不是高壓線路造成的,但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七十三條規定:“從事高空、高壓、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,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,不承擔責任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,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。”鄭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知道電的危害性及觸電的嚴重后果,其手持木棍接近高壓線造成本次事故發生,是有不可推卸的嚴重過錯,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,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。所以,原告鄭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40%;被告某林業局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6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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